学生党支部和党员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7点击次数:

人文系学生党支部和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和学生党支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党员素质和学生党支部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党员和学生党支部管理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注重实效、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党员基本信息记录与存档。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党员总数、党员结构和党员的基本情况、思想情况、活动情况等。

第四条 学生党员入党材料整理与存档

第五条 学生党员组织生活

(一)学生党员必须参加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二)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种学习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文件和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和不合格党员以及其它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党员特点的活动。

(三)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安排1-2次,全体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必须出席。

第六条 学生党员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

(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

(三)自行脱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给予自行脱党处理。

(四)退党。党员如果改变了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党内而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

(五)预备党员犯了错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犯了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但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犯了严重错误,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六)党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程序,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才予以公布。

(七)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必须通知党员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党员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后拒不参加的,支部大会也可以做出决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党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七条 学生党员的党费

(一)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学生党员一年缴纳党费伍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交纳党费时间:每年6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的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坚持定期考查、入党前的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和做法,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一)领导制度。

支部委员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凡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未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组织生活制度。

学生党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有关制度,每学期组织生活的内容根据校党委组织部下发的组织生活指导意见确定。一般情况下,学生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支委会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要严格组织生活考勤和记录制度,学生党支部要将组织生活的内容、参加人员及时记录在组织生活记录本上,每学期末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查。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校党委的部署,每两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认真做好组织鉴定。要抓好动员教育、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处理四个环节。通过民主评议,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员队伍素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党员予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上报系党支部视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理。

(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实行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对所培养的积极分子定期谈话,并做好培养记录。坚持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政审制度,做到严格把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和违规发展。在确定发展对象、吸收入党、预备党员转正等关键环节要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党员发展的质量。

(五)党员党籍管理制度。学生党支部要按照严肃、慎重、规范、及时的基本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党籍管理工作。

(六)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学生党支部根据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安排每月至少组织学生党员召开一次政治理论学习会。政治理论学习的内容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基本经验以及时事和政策。政治理论学习要紧密围绕党员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第十条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一) 学生党支部有支委4人组成,要求必须为正式党员,分别有支部书记,副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

(二) 具体机构设置如下

书记

副书记

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

学院业余学校学习小组

监察部

党章学习小组

年级党小组

(三)职能分工

1设书记一名,主管各年级党小组,党章学习小组,学院业余党校和党员发展及党员管理与考核,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与上一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负责系部学生党建工作。

2设副书记一名,全面协助书记开展系部学生党建工作。

3设宣传委员一名,主要负责宣传党的指导思想,扩大支部对内对外交流学习,同时做好支部党员资料整理与存档。

4设组织委员一名,主要负责组织支部活动,党员团员管理与发展党员。

5设各年级党小组,对学生支部书记负责,要求负责同学为预备党员以上,以领导本年级党小组开展相应工作和管理与培养党员为主要职责。

6党章学习小组的主要职能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与考核,并推荐优秀学员到院党校学习,每两周进行一次学习交流,下设组长1名,组员3名。

7监察部的主要职能为依照学生党员考核办法对重点培养对象、预备党员、党员进行考核。定期审核重点培养对象、预备党员、党员材料。下设部长1名,委员3名。

第十一条 党章学习小组量化标准及管理办法

系党章学习小组为我系广大青年学生加入党组织的思想,学习,交流与实践活动于一体的大舞台,所有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学都必须服从学习小组的安排和管理,主动参与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积极参加活动,从行动中思想上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一) 量化标准

所有学员参加小组学习和活动,考核量化总分为100分,其中学习与活动参与40分,考试40分,思想汇报20分。学期末汇总成绩,并作为推荐到学院业余学习的重要依据。

1学习与活动参与

(1)每次学习与活动开展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课每次扣3分,2次无故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取消其学习资格,三次迟到或早退按一次旷课处理,学期内全勤加4分。

(2)课堂表现积极,能踊跃参与互动回答老师问题者每次加2分。

(3)学习内容主要以党章党史,时政热点,中共文件为主,活动多以视频学习,观看红色经典电影,参观,交流座谈为主。

2考试卷面分数以100分计,内容多为填空,选择,简答和论述题目为主。

3思想汇报要求每一期学员必须交2篇及以上篇数,内容主要可围绕学习心得,交流体会,时政分析等展开。

(二) 党章学习小组每学期办一次,学习时间为每两周一次,每学期共8次,具体开班与学习时间待定。

(三) 学员产生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四项基本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学习成绩要求排名班级人数前二分之一,且学期内无挂科者。(大一学生除外)

3群众基础好,积极服务同学。(可根据民主评议投票参考)

4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推荐。

5操行表现较好,没有重大违纪行为。

6学生干部优先原则。

第四章 入党程序

第十二条 支部发展党员需要以下几个环节。

1向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2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推荐优秀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系党章学习小组学习(大一大二及大三本科学生),学习时间为两个月,每两周一次课。

3经学习考试合格,系党章学习小组和班主任推荐学员参加学院党校学习。

4经考试合格且获得学院党校结业证书的学员即可作为入党重点培养对象培养,进入考察期,时间为一年。

5培养考察期一年满后,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推荐和支部考核,支部将按学院吸纳新党员要求发展党员,进入预备期,时间为一年。

6预备期满一年后,根据学员预备期以来的各方面考核情况表现突出且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如期转正,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即延期培养,一般延期时间为半年至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文系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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