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委会会议制度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7点击次数:

第九支部支委会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院党委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根据院党委的要求,结合我支部的工作任务,讨论决定我支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讨论决定本支部的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讨论通过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和以党支部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及重要文章;

4、其他必须经支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程序

1、确定会议议题。由支委提出主要内容和原则要求,也可由党小组或有关部门提出预案,报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支委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在会上改动;会议进程中临时提议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放在下次会议讨论。

2、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要讨论的问题,按职责分工,由各支委或党小组准备,必要时可指定领导同志组织人员准备。

3、发出会议通知。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把议题通知到与会人员。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召开会议讨论。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组织表决,形成决议,防止议而不决或决议不明确,以便使决定正确执行。会议需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方式,必要时也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5、做好会议记录。支委会议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保存记录本。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尽可能记录原话,对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要完整准确地记录。

三、议事原则

1、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由支部委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凡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2、民主集中制原则。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支部委员应支持书记工作,维护民主集中制。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表明自己态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表决的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3、党内平等的原则。支委会议讨论的问题,书记和各支部委员都具有相等一票,都要本着对工作负责的精神,平等地讨论决定问题。个别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到会的支部委员及时向他们通报形成决议的情况。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部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4、慎重表决的原则。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避亲、保密的原则。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涉及支部委员和与会人员本人及规定范围的亲属,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四、决定的执行

1、会议做出决定后,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并将实施的情况适时向支委会议汇报。

2、支部委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果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党委领导提出,但在未经复议做出新的调整和改变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支部委员在检查工作或参加公务活动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决定的精神,凡代表支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的,须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

3、党支部必须检查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党支部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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