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之窗】我院2019届法学毕业生曾成龙承办的案件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作者:曾成龙编辑:张晓雪来源:院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06点击次数:

本网讯(通讯员:曾成龙)我院2019届法学专业毕业生曾成龙律师办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纠纷卷。委托理财有何法律风险?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如何?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是通过舞蹈群认识的,2019年2月份,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原告刘某将其名下的普通证券交易账户交给被告李某,委托其代炒股,双方约定若投资盈利李某分红20%,若亏损李某分担20%。


二、案件难点

1、举证难

该案件事实虽简单明了,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上述案件情况均系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聊天记录能否完整呈现案件事实,还是一个未知数。

律师通过三个小时的时间将微信聊天记录按符合举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截图,后将重点内容整理。因聊天记录过多,故立案时仅提供了重点中的重点记录进行立案。




接待客户时,了解到客户说明的各担一半损失仅仅是口头的约定,按刘某所说要承担百分之五十的依据并不充分,因此我方起诉的底线是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对方书面认可就亏损承担百分之三十。

但在起诉的时候,依然应原告要求就信用账户炒股的亏损金额各摊一半。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委托合同,仅有口头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而口头协议无法举证,故我方虽然依靠口头协议的50%要求对方承担,但诉讼策略的目的是要求对方承担30%,目的是为了便于案件调解,虽然最后对方拒绝了调解意见,但为案件给法官呈现待证事实留下了基础。




通过证券机构,可以调取指定账号的全部操作信息,每一笔的买入卖出等,并且是可以显示操作时的手机号码,故而认定我方二月份将账号交付给被告进行操作。



2、立案难

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监利,为避免差旅遥远,且前期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监利法院仅有一起该类型案例,故本案希望在金融机构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汉阳法院进行立案。


多次与汉阳法院沟通后,汉阳法院认为:若本案系双方已结算,只是对方还未支付,则可以货币接收方进行立案,但本案审理的是具体的理财行为,该行为的操作地是无法确定的,不能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当然,本案在监利法院,最后取得了成功的判决!


三、法院判决

我方分析完证据后,推测出法院的关注点应当在于①账户交付时间;②委托理财的亏损金额。根据相应的重点组织证据,果然本案的调查重点与争议焦点均为此。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2日,刘某将其名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证券营业部的普通交易账户交给李某志(资金账号为29XXX7),并委托其代炒股,双方约定若盈利李某志分红20%,若亏损李某志分担20%。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5日,李某志操作普通交易账户炒股盈利83223.77元,刘某向李某志支付盈利分红16644.76元(83223.77×20%)。2019年5月6日,在李某志的劝说下,刘某开通信用交易账户(资金账号为12XXX7),双方约定若盈利李某志分红30%,若亏损李某志分担30%。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李某志操作信用交易账户炒股亏损149671.18元。2021年2月10日,刘某将前述证券交易账户收回。


法院裁判要旨如下: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委托李某志代炒股,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志操作刘某名下的信用资金账户炒股期间,共计亏损149671.18元,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分担损失44901.35元(149671.18元×30%)。现李某志拒不承担亏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李某志辩称应将前期已结算的盈利83223.77元从后期149671.18元的亏损中扣除后再次计算盈亏总额,以及其应承担亏损比例为20%,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如下:一、李某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44901.35元及利息(以44901.3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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