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考试监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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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7点击次数:
关于做好考试监考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考试监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考试前,应召开监考人员会议,明确监考职责、时间和场次,按照教务处的安排,落实好监考工作。
二、教务处排定监考教师后,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时,必须事先向系部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执行。监考教师不得自行请其他教师、人员代替监考;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监考教师务必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监考教师应佩戴由我院教务处统一制作的监考证参加监考。
2.考试前应按监考教师职责要求,做好考场考前的清场工作,在黑板上写好规定的板书内容(如果需要的话)。
3.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按要求领取试卷并签字,不将早点带入考务办公室和教室。
4.清点学生数、核对考生证件、将学生手机及资料集中到讲台上存放。
5.巡回走动,监考中不看书报、不使用通信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6.认真负责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正确处理考场突发事件和学生违纪舞弊行为。
7.考试结束试卷回收完整,迅速交回考务办公室并签字。
四、考试巡视工作组将对每个监考教师的每场监考情况进行量化考核,量化考核内容见附件。
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包括考务组、纪检组、巡视组及其他相关考务工作人员)务必按时、按要求填写签到表等相关表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希望各部门和广大教师务必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建设,加强监考人员培训工作,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